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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時,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費用: 

一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者,  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100%。 

二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70%。 

三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50%。 

四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40%。 

五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30%。 

六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日取消者,  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20%。 

七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取消怠於通知者,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費用。 

※住房當天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(如颱風),可選擇全額退還費用或保留費用6個月。

※如因民宿問題使旅客當日無法入住,將會全額退費,並盡快幫旅客安排其他住房。

訂房專線0932-131-638 黃小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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