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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時,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費用:
一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者, 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100%。
二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70%。
三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50%。
四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40%。
五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30%。
六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日前取消者, 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費用 20%。
七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取消或怠於通知者,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費用。
※住房當天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(如颱風),可選擇全額退還費用或保留費用6個月。
※如因民宿問題使旅客當日無法入住,將會全額退費,並盡快幫旅客安排其他住房。
訂房專線: 0932-131-638 黃小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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